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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车辆审验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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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第七十一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 、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法律客观: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定期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十

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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