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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最高人民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意见

为严格执行最高人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确保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律的权威,结合我市情况,制定以下意见。

一、人民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包括国土、房屋交易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发[2004]5号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执行案件和协助执行事项。

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落实专门部门或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人民的查询、查封(含预查封、轮候查封)、权属转移登记等协助执行事项。不得以受理协助执行的专人不在或需要领导签字等为由,而不及时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人民依法查询土地、房屋登记等档案资料,由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的档案室负责办理具体协助查询事项,且不得收取除复印资料成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人民查封土地、房屋,应当在《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查封的土地、房屋的权属、座落、位置、面积等状况;进行分割查封的,必要时应附有分割查封的土地、房屋的具体位置的方位图或红线图(有明确楼层、房号的房屋,面积基本固定的除外)

查封的土地、房屋坐落、位置、面积、方位图或红线图不明确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有登记材料的,应当积极协助人民查询明确;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没有登记材料的,人民应当向有关规划、设计、勘测等部门查询明确。方位图或红线图确无法查明的,人民应当在裁定中明确有方位图或红线图的除外,其余部分的土地或房屋予以查封。

四、人民在裁定分层查封房屋时,应当采用明确的楼层编号,预查封或没有明确楼层编号的房屋,应当标明物理层号,左、右、前、后或东、南、西、北的方位等情况。

五、人民作出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不再办理案件当事人申请改动土地或房屋编号的变更登记。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依职权需变更土地或房屋编号的,应当及时通知作出查封裁定的人民;房屋开发商确需变更土地或房屋编号的,应当经作出查封裁定的人民同意。人民同意土地或房屋编号变更的,应当作出相应的变更裁定,重新送达各方当事人和相关协助义务人。

六、人民依法进行轮候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有义务向人民提供先作出裁定的查封的情况,包括送达法律文书、送达签收等情况。

人民依法进行预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在办理完权属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有义务通知人民转为正式查封的情况,以便及时处分查封的标的物。

七、多个对同一宗标的物进行轮候查封的,为实现抵押权的可以优先于其他对抵押权所指向标的物进行处置,但应当函告先查封,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为依法实现被拆迁人、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权益人、工程款优先权人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处置标的物的依照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一并执行。其他进行轮候查封的,依查封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置。

八、人民生效判决或裁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原办理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能收回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字号)作废,由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注销。未注明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应告知人民补正后予以办理。

九、人民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应当委托有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经两次拍卖流标的,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以流标价以物低债的,人民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十、人民依法强制处分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的性质和用途。获得土地使用权人若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用途的,须取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意。

十一、人民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进行处分的行为属国家司法行为,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中,应当收取的土地权属调查费、证书费、测绘费、土地契税以及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出让金;房屋转移登记费、转让手续费、房屋契税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只向获得土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收取其应当缴付的部分,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对人民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建立详细的登记台帐;已设立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的单位,应建立房地产信息数据库并录入受理查封登记的相关信息。

十三、人民送达有关司法文书和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受理协助执行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l、人民工作人员送达有关司法文书应当主动出示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表明身份。未出示者,受送达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2、受送达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人民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司法文书,予以核对。

3、人民工作人员查阅登记档案,协助执行的人员应当核对要求协助执行的土地、房屋权属状况与档案记载内容是否一致,座落(街道、门牌号、幢号、单元、楼层、室号或轴线)是否清楚,位置是否准确,是否有其他信息等。对不明确的或有其他信息的,应向人民工作人员提出审查建议,并出具《审查建议书》,要求人民及时予以补正,但不得停止受理。人民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建议书》给予书面回复。

4、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必收要件。受送达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收受人民相关协助执行司法文书时,应填写《查封(冻结)登记业务受理单》,并在人民《送达回证》上签字。

5、受送达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受理协助执行事项记入受理查封登记业务台账及土地、房屋登记卡记事栏内,录入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信息数据库。并将《查封受理单》、《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与该土地、房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

十四、人民进行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或先予执行适用本意见。

十五、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办理执行案件和全市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本意见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抵触者,适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十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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